南通市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3-21 15:04
作者:老年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最高执行机构,接受学校理事会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接受学校理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学制专业设置、重要人事变动、教育教学工作改革等重大事项,均应通过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理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根据学校的办学需求,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设施,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运作方式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校务委员会主任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校长一名;校务委员会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分管局长和校长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市教育局有关处室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聘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校委会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校委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校委会的其他授权。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校务委员会每学期由主任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校务委员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均有充分的发言权,要忠实反映情况,如实表达观点,提高会议效率、科学规范决策。就学校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对所讨论问题决策时,有不同意见,少数服从多数,最后由主任决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研究、讨论学校副校长和中层职能部门、专业系主任人选,向校长推荐各职能部门正、副职聘任名单并由校长聘任,讨论批准各职能部门其他组成人员名单。
第十条 重点抓好教学管理,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大力加强教材建设、学科建设和特色项目建设,为创办省内一流的老年大学出谋划策。
第十一条 对学校工作和校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各方面的反映和学员的评价意见,及时肯定、表扬其工作中的成绩,批评和修正其工作中的失误,帮助其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听取、审议学校财政预、决算报告,研究资金、校产等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聘用教职工管理办法和奖罚制度,督促各部门按规定对聘用教职工进行考核,决定续聘、解聘、转岗、辞退及其他有关奖、惩事宜。
第四章 教师聘任及办学特色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一律实行聘任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热心老年教育事业、具有志愿者精神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聘期为1-3年,聘用期内对受聘任人员给与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聘用教师的培训及管理和保证安全等各项服务措施的到位,经常开展评教评学活动,确保优良的教育教学质量,并要创设适应老年学员学习的舒适安全的环境。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自觉接受学校理事会的监督、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从2009年10月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