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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老年大学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3-21 15:04  作者:老年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老年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方针,遵循“增长知能、丰富生活、健康身心、老龄生辉”的办学理念。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理事会有如下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定期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组建学校校务委员会,推存校务委员会负责人及校长,并对学校校务委员会及校长的工作加以监督检查;
(三)定期召开理事会议,听取和审议学校办学方案和财务状况;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并争取达到现代化办学标准;
(六)负责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和教学设施维护添置费用的筹措;
(七)各理事单位和理事有支持老年大学办学的责任和义务;
(八)各理事单位和理事根据财力的可能自愿给予经费赞助,保证老年大学的可持续发展;
(九)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十)促进老年大学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可以连续受聘,每届可以根据需要增聘新理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职务的,由本人提出辞去理事职务的申请,经理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开展工作的方式:
(一)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必要时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的决定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表决同意方有效;
(二)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在理事长领导下,由主管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理事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应由理事会召开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通市老年大学理事会。
  南通市老年大学理事会名单
理 事 长:黄利金(市委副书记)
          蓝绍敏(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杨展里(市政府副市长)
副理事长:陈  俊(市委副秘书长)
          陆善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金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老干部局局长)
          缪建新(市教育局局长)
          杨建忠(市民政局局长)
秘 书 长:王建明(南通市老年大学校长)
理    事:葛玉琴(崇川区政府区长)
          沈红星(港闸区政府区长)
          葛  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王笑君(市教育局副局长)
          卢  斌(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晓敏(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  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
          孟锦华(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10月21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