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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条列

发布时间:2022-11-22 08:27  作者:老年大学

党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促进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化,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委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老龄工作方针,努力培养“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新时代老人。

第三条  学校党委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对上级党组织和本校全体党员负责。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五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老年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积极老龄化国家战略在学校的实施,为广大学员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保驾护航。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支持和协助校长开展学校的传统教育与文化宣传活动。

第八条  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校工作意见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领导学校的工会、学委会、学员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行风建设。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在下列问题上实行保证监督和参与决策。

1.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基本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2.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

3.学校的财务预决算和经费管理;

4.学校对教职工的重大奖惩;

5.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重大的涉外活动;

6.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问题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保证监督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1.组织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参与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3.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学校各项政策、决议能顺利实施。

4.健全党内民主,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加强党内监督,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员进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国家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老年教育办学思想的教育,引导党员努力掌握相应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党员教育的目标是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政治坚定,忠诚老年教育事业,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3.认真学习习近平重要思想,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争创一流。

4.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党员教育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党课、中心学习组、组织生活、“创先争优”活动、主题教育活动、集中轮训、智能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情况和工作情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和行政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重视先进的表彰和宣传。

第二十条  根据功能型党组织的权限,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必要的要与党员党籍所属党组织联系反映。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学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坚持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特别是用习近平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关心教职工政治上的进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教职工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做好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干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党组织或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或干部个人自荐,民主测评,党委考察,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张榜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政治业务素质是:

1.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努力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前进,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4.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做好老年教育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后备干部工作,并落实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的措施,定期对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考核。

第七章  统战与群团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委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对党外知识分子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三十条  党委要加强对民主党派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支持工会按章程开展工作,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党委要加强对各类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各类群团依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

党委议事规则

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委会会议是学校党的工作的主要议事形式,根据中央、省市委和市教育局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党工委的各项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2.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增强议事决策的原则性、预见性和科学性,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议事决策,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4.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等,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委员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不断增强党委班子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等,研究老年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3.研究年度党委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研究领导班子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5.讨论研究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包括系党总支、班级党支部等工作。

6.讨论研究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党员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7.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干部人事调整、教师队伍建设、班主任聘用以及涉及学校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点工作的议事决策。

8.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

1.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2.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在会前应向与会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或材料。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

5.党委讨论有关议题,如需相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办公室通知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6.党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7.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字后存档备查。

8.党委会会议设有专用会议记录本,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指定专人如实记录并保存。

9.党委办公室要建立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催办查办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10.党委会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同志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